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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天津5月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2016-05-13

新华社天津4月25日电(记者张华迎)为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环保局日前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天津市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挥发性有机物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天津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同时,天津规定: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量又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据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收缴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控制臭氧、屏幕、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倒逼企业自觉治污的同时,今年天津还以重点化工石化企业和各类小工厂、小作坊、加油站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和环境治理水平。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三、实行差别收费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四、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五、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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